本公司章程規定,本公司得依財務、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,將當年度稅後盈餘中分派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股東紅利;基於資本支出,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,分派股東紅利時,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,惟現金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分派股東紅利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。
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,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,或依公司財務、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,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。
前項之股東紅利或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放現金時,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,並報告股東會。
預計未來橋椿將以發放現金股利為主。